网友应娟利在易趣网上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竞拍到MP3播放器,但事后却电话和卖家联系,并向对方提供的账户打入1092元货款。最后,货款打了水漂,应娟利则将易趣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当事人虽通过交易网站提供的平台与他人订立合同买卖,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利用网站提供的对方个人信息,通过电话另行与对方订立新的合同,后因新合同遭受损失,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买家自己交易 索赔遭拒
22004年8月10日,原告应娟利注册成为易趣网用户,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易趣网不参与实际交易,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易趣网免责。 2004年10月,应娟利在易趣网上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竞拍到三星牌MP3播放器。随后,应娟利通过易趣网了解到卖家信息,并电话与之联系,约定以每台156元的价格购买7台三星牌MP3播放器。几天后,应娟利向卖家指定的账户汇入货款1092元,但迟迟没收到MP3。因要求易趣网帮助其追讨货款无果,应娟利起诉易趣索赔双倍货款共计2184元。
易趣公司辩称,自己提供的是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并不参与交易。法院认为,原告应娟利和卖家发生的买卖合同与被告无关。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提供的卖家个人信息存在不实或虚假情况,更无法证明自己的交易是通过被告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的。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应娟利的诉请。
【精案评析】
两个交易关系 性质不同
在本案中,涉及两个交易关系。一是原告通过易趣网,以1元价格竞拍三星MP3播放器一台,并收到易趣网的成交通知。另一个是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信息,与卖家电话联系,购买7台三星MP3播放器,并在电话中约定了合同履行方式和付款方式。
第一个交易关系是典型的网络买卖合同,而在第二个交易关系中,原告虽利用了被告提供的信息,但该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履行过程,被告均未参与,被告对此交易也不知情,更未从这笔交易中获取任何报酬。因此该交易行为实则与被告并无直接联系。被告虽然提供了卖家联系方式,但只是为了方便双方,并非鼓励原告进行其他交易。这一合同,既未利用被告的网络交易平台,也未遵守网络交易的一般管理,仍属于传统型的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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