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笔者呼吁各方能把这次事件视为一次机遇,引导电商企业、监管者和立法者反思,让我们的立法和电子政务能尽快跟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步伐]
这两天由于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发布对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定向检测的抽查报告,引发了淘宝与网监司司长之间的一场口水战。
一时间,有人认为网监司刘红亮司长是不惧明星企业与中国首富的执法英雄;有人认为执法首要的是依法行政,科学规范,仅凭区区几十个抽查就下结论说淘宝的非正品率只有37.25%,中关村商城更因抽查一件、不合格成了正品率0,抽查样本太小,何谈统计学上的意义?何况程序上有瑕疵,就算有再好的出发点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或者欠科学的嫌疑。
在此,笔者不赞成支持哪一方的那种“帮亲不帮理”的站队态度,此事反映了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呼吁的电商高速发展但电子政务没有跟上的问题,因而再次呼吁各方举一反三,认真反思。
需要明确的是,假冒伪劣早已有之,不是电商带来的新问题。假货是监管者与电商的共同敌人。笔者希望双方冷静下来,回到如何共同对付令人头痛的假货问题上来。
依照笔者浅见,目前电商监管滞后原因有以下几点:
1.属地管辖与跨地域甚至跨境监管的矛盾没有解决方案。目前中国法律监管和司法的管辖都实行的是属地管辖,“谁的孩子自己抱”,可这与电商的跨地域交易甚至是跨境交易天然产生了矛盾,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受理投诉,到工商等执法部门处理投诉和执法,都无法突破这个问题。重要的不是淘宝所在地的工商不制裁淘宝的问题,而是生产销售假货的违法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不作为甚至地方保护的问题。与此相反的是,制假售假者则会充分利用监管真空,专门在监管薄弱的交界地带从事制假售假行为,工商总局早就对外宣称要建立监管协作网络,但至今为止仍未看到实质性的进展。
2.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电商快速发展的形势。虽然各地也都建立了网络交易监管队伍,但由于电商的专业性较强,尤其是调查取证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要求,电商的监管队伍建设不能满足实务发展的需求。而且干部管理与专业分工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由于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岗位需要交流任职,往往是干部刚熟悉情况就调走了,几乎不可能形成专业水平很高的稳定干部队伍。
虽然电子商务法尚在拟议当中,但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于电商平台的法律义务却并非没有规定,在这场争论中,我们遗憾地看到,执法者并没有拿出证据并援引准确的法律条文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笔者同意工商总局说的市场不应存在特殊的主体的观点,淘宝和其他电商平台都可能存在违法之处,工商总局完全可以像版权局处罚快播那样,拿出确切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正式开出行政处罚的文书。电商企业认罚则罢,不服可以像快播公司那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庭依法对是非作出最终判决。
3.监管者的思维方式与执法手段不适应电商的特性与需求。
目前电商平台上的制假售假者早已不像街头卖假货的小贩那样好对付了。眼下的制假售假者不少已熟悉了解大数据等新思维,熟练运用新技术在规避和对抗监管,这边监管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敢公开指责淘宝涉嫌向违法者泄露消息,你可记得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是要行政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笔者经常劝说当事人不要笼统地指责法官不主持正义,而必须设法采取确切的行动,取得具体证据,让法官有抓手有法律工具可以帮你实现正义。对于监管者也是如此,现在的违法嫌疑人精通网络、熟悉监管规则漏洞,而执法者还在按照老一套找到嫌疑人查封商品,做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这显然落伍了。
4.家长式监管思维应逐渐让位于引导市场主体博弈与守法的法治思维。
由属地管理以及中国官本位思想引发的目前我国行政体系的人员普遍推崇行政监管,乐于事无大小必须由监管者定夺。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而且尽管我们已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公务员系统,每个执法机关却都宣称自己人手不够,笔者认为,是时候该反思一下这种崇尚监管的思维是否真的科学有效了。
借鉴法治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电子商务的监管应当率先实现从行政监管到通过法律引导市场主体博弈的过渡。即通过设定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导企业自己守法,否则,通过诉讼承担较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自然会倒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美国没有工商局,但惩罚性赔偿迫使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敢造假或违法,否则将承担巨额赔偿,而且这种法律威慑力是无处不在的,你还无法通过行贿执法的办法规避,因为任何潜在受害者都可能发起诉讼。
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平息,因为这不仅是海外媒体看笑话的问题,工商总局公布去年上市之前对阿里监管的白皮书,还可能给阿里带来美国资本市场最为忌讳的不实陈述的诉讼风险。为此笔者呼吁各方能把这次事件视为一次机遇,引导电商企业、监管者和立法者反思,让我们的立法和电子政务能尽快跟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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