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瑕
“在大众普遍接受这个行业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用借款人的身份证和姓名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我们希望做一个合同文本规范的表率。”人人贷创始合伙人杨一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今年5月,人人贷发布公告称,为了进一步增强借款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自2013年5月10日起,人人贷将在借款协议范本中增加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目前P2P机构以网名签订借款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规范借款人以真实姓名签订合同,无疑将推进P2P行业的实名化。
一位行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为了吸引客户,P2P机构会出于对投资人和借款人隐私的保护,均使用网名来签订借款协议。不过随着行业的发展,投资人与借款人可能面临一些纠纷,而以网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获取认证的证据方面会比较麻烦。如果借款人采用实名签署合同,将会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全国小额贷款联盟理事长杜晓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P2P机构采用借款人真实姓名来签订借款合同,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一方面,以在引起纠纷的时候,法律鉴定可以更准确;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借款人因重复借贷造成“过度负债”。同时,也可以杜绝机构或者个人的虚假交易。
杜绝虚假交易
“在公司最初的时候,我们用网名来签合同的做法主要是出于保护客户隐私,让大众能够更好地去接受互联网贷款这个行业。”杨一夫称,但是经过P2P行业一年多较快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看到了行业存在的一些机会,在门槛较低的背景下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形成了良莠不齐的情况。
深圳一家P2P公司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一些P2P机构在发展初期为了冲规模,以显示自身的规模实力,会通过“找托”的方式虚构借款人信息,进行交易。另外一个方面,主要是借款人自身虚构信息,恶意欺诈借款资金。
“现在P2P的虚假交易还是存在,原因有很多。机构虚构交易如果不出于欺诈的恶意,影响尚小,不过借款人恶意虚构交易,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风险。”该P2P机构负责人称,“现在借款人要恶意虚构交易防不胜防,只有P2P公司自身提高信息识别能力,多增加风控手段。”
杨一夫表示,人人贷实行借款人实名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在出现借款纠纷的时候,投资人去诉讼可以更直接;二是借款人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交易。“比如业务端开拓能力不强的机构,会虚构一些交易,我认为这已经成为制约这个行业发展比较大的问题了。”
不过,目前P2P机构出借人和借款人难以实现实名制的原因在于,双方都希望自己的隐私得到保护。上述P2P机构负责人对本报称,现在要实现借款人实名制是比较难的,主要是借款人不愿意,不过P2P机构会和借款人签订一个实名的保密协议,以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息。
一位金融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目前通过网络借款人使用网名签订的借款协议,如果能够证明该借款人与网名用户是同一个人,这个借款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如果出现纠纷,出借人需要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借款人与签订协议的网名用户是同一个人,取证会花较多时间。
据杨一夫介绍,此前借款人使用网名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网站会有用户的操作记录,会去确认用户的IP,并且证明这个用户是自己去操作了借款的事情,并同意借款的条款。但是如果借款人使用真实姓名并有身份证号,出现纠纷会帮助投资人的投诉更直接。
根据人人贷发布的一季度业绩数据,2013年一季度,该公司共审核通过4003笔贷款,贷款批核金额为2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了367%。2012年全年,人人贷的成交量为3.54亿元,同比增长803%,成交笔数为5075笔。
实名化待推进
随着P2P机构规模的扩大,这个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会被放置于市场的显微镜之下。
“借款合同实名制问题只是P2P行业发展诸多问题中的一个,不过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行业加强自律,一些工作做出一些好的规范样本,对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杜晓山表示。
据融信财富CEO吴显勇介绍,目前该P2P机构也开始规范合同。据了解,与人人贷有所不同的是融信财富规范的是投资人与借款人实现“一一对应”的方面,实行投资人的实名制。目前P2P很多文本中采取的甲方多个投资人对应乙方一个借款人,吴显勇告诉本报记者,融信财富现在规范的合同文本则是一个投资人对应多个借款人,对投资人进行实名认证。
“如果借款人使用网名,P2P机构也很难判断该借款人是否会有‘重复借贷’的问题,因为借款人可以到多家P2P平台注册要求借款,这会造成借款人‘过度负债’。”杜晓山认为。
吴显勇对此表示,目前借款人不愿意实名,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还远未完善的时候,无法去杜绝借款人的“过度负债”。实际上,目前P2P不能够介入央行征信系统,自建征信数据也限于已有的用户,所以判断借款人是否“过度负债”也存在困难。
“P2P行业实名化是一个趋势,但是我们现在也做不到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接下来我们会研究推进借款人信息的透明。”吴显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