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我们带来了“免费大餐”———想听最新潮的歌曲吗,点点鼠标下载就可以;想看最新的大片吗,若囊中羞涩也没关系,动下鼠标就可在家观看了。
但世界上没有真正免费的午餐。这厢网民们大快朵颐,那厢音乐和影视作品的制作人却急红了眼。长此以往,网民可能面临“无餐可吃”的局面。
在近日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论坛上,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了与会者的热议话题。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知识创造和流通方式,传统著作权权利约束的构成和格局面临着重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说,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网络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利弊总是相伴相随的。如何在网络时代协调冲突、均衡发展,已成为了知识产权的时代课题。
未进口电影也受法律保护
当你在网络上津津有味地欣赏好莱坞大片时,你也许不会注意到,这部影片可能根本就没有获得播放许可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那么,是不是未经许可进口的外国影片就不受保护,可以随意在网络上传播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困惑。
“按照相关法律,我国对外国影片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经许可进口的影片才可以在我国上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说。
但是这绝不等于未获进口许可的外国电影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许超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指的是内容含有色情、淫秽以及其他违法成分的作品。司法机关及有关权利人不应对此产生误解。
“全世界每年要生产制作上万部影视作品,而中国每年进口外国影片的数量只有几十部,其他未被引进的影视作品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许超说。
技术中立应当有法律标准
去年,PP点点通被告上法庭。在该案中,法院认为,PP365网站服务器虽未储存相应影视作品,但其设置了“下载人气排行榜”对有关影视作品进行选择和编排,致使用户可以无须以“七剑”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即可轻松地发现并免费下载电影《七剑》的全部内容,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PP点点通软件在中国可谓大名鼎鼎。该软件的便利之处在于,它使人们不必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或下载,用户安装后可以直接在其他在线用户的电脑中下载有关资源。“PP点点通运用的即是P2P(点对点)技术。该技术已经发展到了第三代,即多点对多点。”许超说。
据了解,如今盛行的BT、电驴、迅雷等软件均采用了P2P技术。由于这些软件被广泛用来下载音乐电影等资源,因此被冠上了“盗版”的恶名。
“技术应该是中立的。”许超认为,如果技术提供者对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那么技术提供者应该是免责的。
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做法,设立了“避风港原则”:如果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但是,
ISP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面对冲击法律亟待系统化
“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方式。”刘春田认为,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是如此。
“一棵大树能够自如地实现阳光、水分及养分的分配平衡。这方面我们要向自然界学习。”刘春田说,面对网络时代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立法者必须以系统化的眼光应对,全盘考虑各方面因素。
刘春田认为,只有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一是要让著作权人不再担心权利被人剥削,失去收入。二是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在这个前提下,该产业中的各个方面分配会相对公平。三是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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